正文  内庭聆讯   加入书签
章节字数: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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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天,香港的天空很蓝,温度也很舒适。市民们如往常一样,匆匆地踏上了上班、求学之路。就是在这么一个温馨祥和的上午,身背多项重罪的周天同被警车押送,前往著名的香港高等法院!
    目前,香港警方和廉政公署就周天同涉嫌的多项罪名的取证工作已经进行完毕,并将周天同交由律政司落案起诉。如果说内地的审判很注重程序,那作为践行普通法的香港就更加注重程序了。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在正式公开审理之前,法官要召集各方进行聆讯,这个聆讯只允许诉讼当事人参加,也就是大家关起门来协商一下开庭的相关事宜。
    在很多案子,聆讯可能要进行大半年甚至更久。但是就周天同一案的聆讯,估计一天就能完成。曹敬义和古子翔穿着黑色法袍,拖着一个小箱子进入法庭。丁昌华和古子翔也一样,他们穿着一样的衣服,迈着铿锵的步伐进入那神圣的法庭。期间,他们在路上相遇,彼此间只是有礼而尴尬地点了点头。
    随后,警方将身穿西服的周天同带到了法庭。整个法庭的结构跟港剧描绘的差不多:以法官席位为中心,左边是疑犯栏,右边是陪审团席,只是现在是聆讯阶段,陪审团不能参加。然后,正前方左侧是控方席位,右侧则是辩方席位。而后面,就是旁听席。
    由于是在聆讯阶段,所以一切都显得很轻松,控辩双方都无需戴假发。但是,作为法官,还是要戴假发的。不一会儿,身穿双肩黑、身前红的法袍的法官步入法庭,他很友好地说:“Goodmorning!好,人都到齐了,现在我们开始吧。”
    法官名叫詹天翔,他是主审刑事案件的法官。他看向周天同:“周天同(被告起立),控方指控你干犯一项串谋、唆使谋杀罪;一项意图谋杀罪;一项煽动罪;一项制作伪造文书罪、一项使用伪造文书罪,一项在银行薄册等作出虚假记项罪,一项输入未列仓单货物罪;一项处理可公诉罪行得益财产罪;两项向代理人非法提供利益罪。共十项罪名,你清不清楚?”
    “清楚。”
    詹天翔接着说:“好,现在请控方就上述罪名列出证据。”
    “法官阁下。”宋鹏站了起来,说道:“首先,就第一项:串谋、唆使谋杀罪,控方提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郑成的举报录音资料一份、郑成的死亡证明一份,罪犯罗敏志的法庭判决书一份,涉案电话卡一张及电话通话记录一份。证人方面,控方证人有罗敏志和洪刚。(言毕就坐)”
    “被告、辩方,你们对此有什么意见?”
    “没有意见。”
    宋鹏重新站起来,再次说道:“第二项控罪:企图谋杀罪。控方提出的证据有:香港警务处香港岛总区大楼前的监控录像;罗敏志以及多名警员的救治记录;电话卡一张及电话通话记录两份。控方证人有:疑犯赵明、洪刚、以及受伤警员龚佳佳。”
    “被告、辩方,你们有没有什么意见。”
    “有!”古子翔站了起来:“法官阁下,罪犯罗敏志能够接受审判,证明他的伤势不会影响法庭审理的公正性。但是,证人龚佳佳恢复得怎么样?她的伤势会不会影响到她作供?辩方要求控方,提供医院方面的证明,证实龚佳佳在身体方面有足够的条件上庭。”
    詹天翔点了点头,对检控官说:“同意。控方,届时请你们提供证人龚佳佳的身体报告。”
    “明白,法官阁下。”宋鹏接着说:“第三项控罪:煽动罪。控方提交的证据有,电话录音资料两份,证人孟强、洪刚,以及林婷。”
    “法官阁下!”古子翔又站了起来:“该电话录音,是由证人洪刚放入被告周天同的卧室当中的,而且是由北城警方通过搜查查获。辩方认为,证人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裁定该证据不合法。”
    “控方,你们意见如何?”
    “法官阁下,我们反对!”宋鹏对辩方说:“证据合法与否,是取决于取证,并不取决于取证以后将证据放置何处。而且,北城警方搜查该证据,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有当地检察院颁发的搜查令,开庭的时候,控方可以当庭展示。”
    古子翔的反驳还算较轻的,一切都在宋鹏他们的意料之中:“针对于制作伪造文书以及使用伪造文书两项罪名,控方提交的证据是从速达集团及港仔集团搜集得来的财务报表及虚假合同,证人分别是林富伟,和远程作证的苏练鸿。”
    “被告,辩方,你们意见如何?”
    “没意见。”
    接下来,就都是这些流程。对于在银行进行虚假记录罪,控方的证据是从欧伦银行搜集到的相关书证,外加林富伟这个证人。对于两项向代理人非法提供利益罪,针对的就是林富伟和苏练鸿。
    至于“输入未列入仓单货物罪”,其实就是走私。这个罪名可厉害了,呈堂证供是三名证人,外加上万桶石油。当然,只是照片和勘验笔录。然后就是“处理可公诉得益财产罪”,也就是洗钱罪。洗钱这种东西很玄乎,没人能彻底说得准,得让先让陪审团相信那些钱是赃款,然后才证明是周天同做的。这个罪名的难度相当大,控方的证据是录音材料,从港仔集团及速达集团搜集来的财务资料及合同,即便过去的材料被销毁了,目前搜集到的物证都是海量。另外就是关键的证人,林富伟、苏练鸿,外加詹浩政。
    “法官阁下!”古子翔再次表示反对:“詹浩政等人作为香港警察,在泰国曼谷并无执法权,所以他们在与我的当事人的会面录音,充其量应该算是私人录音行为,不能作为执法证据。同时,詹浩政等人在未经我当事人的许可,擅自录音,侵犯我当事人的隐私,所以詹浩政等人与我当事人会谈的证据,不应该作为证据提堂!”
    “法官阁下!”宋鹏拍案而起,詹浩政他们在曼谷那边录下的录音,可是关键的物证!他说:“法官阁下,即使警员詹浩政在曼谷没有执法权,但是控方认为,詹sir他们是在公共场合进行录音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所以该项证据的取得并无违法。”
    古子翔直接回怼:“法官阁下,根据我当事人的口供,当时我的当事人在酒店开了一个包间专门谈生意,和詹浩政等人的会谈亦在那里。所以辩方认为,这个包间的空间,实质上是属于我的当事人的私人空间。在进行会谈之前,我的当事人亦在征求对方意见后,提出交出手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而詹浩政等人在答应交出手机之后,依然保留微型录音设备,属于偷录。因为我们没办法保证,没有执法权的他们,有没有怀着其他目的进行录音。所以,请法官阁下排除该项物证。”
    詹天翔点了点头:“这项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呈堂证供!”
    怎么样?很无奈对不对?可是丁昌华和宋鹏只是感到有点遗憾,并没有任何的无奈甚至气愤。因为,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程序的公正性!至于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就要辩证看待了。
    至此,控方列举证据环节进行完毕。注意,只是列举证据,不是正式开庭的举证。詹天翔整理了一下相关文件后,问道:“法庭已经选好本案的陪审团成员了,但具体什么时候开庭呢?”
    “法官阁下,控方已经做好准备了,随时可以开庭。”
    这个问题没有多少争议,早开庭晚开庭都一样:”法官阁下,本案涉及的财务、合同报表及数据众多,为了保证公正,辩方建议押后一个半月审讯。”
    “一个半月后?”詹天翔拨弄了一下桌面上的日历,他回复道:“可以!预计庭审时间为两到三天,控方有没有问题?”
    “没有!”
    “辩方呢?”
    “没有!”
    下面可谓是进入聆讯阶段最核心的环节了:既然一个半月后才审讯,那这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周天同去哪呢?是送去羁押还是保释?
    对于这个问题,由辩方先发言,曹敬义缓缓地站起来说:“法官阁下,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D条,我的当事人有权向法庭申请保释。我的当事人提出,愿意交出所有的旅游证件,并上缴一千五百万港元作保释金。我的当事人保证,对于法庭或警方以及ICAC的传召,他可以随时应召。”
    “控方,你们意见如何?”
    丁昌华站了起来,他的态度傻子都能猜出来::“法官阁下,控方反对被告保释。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1)和(2)。被告周天同被指控多项罪名,其中有几个罪名的最高刑期是终身监禁。我们有证据证明,周天同涉及走私罪行,就算他交出旅游证件,都完全可以通过非法途径离开香港。最后,至于辩方提出的保释金。控方有一组数据想供法庭参考:根据警方查明,周天同涉嫌走私石油的船只中,有近两万桶石油,平均一桶石油按一桶最低一百美元计算,两万桶石油的价格,最起码一千二百万港元。船上有很多其他的货物,均为合法进口,利润最起码有八百万。控方指控周天同涉及的洗钱罪行,经查明,涉案金额超过十亿元!所以,这些保释金,周天同本人完全可以放弃。所以,控方恳请法官阁下,不要准许被告保释。”
    “法官阁下。”曹敬义说道:“我的当事人持有一间大公司,就如控方所说的,经济实力很庞大。一方面,公司有很多员工,很多事务要等着处理。而且,控方对我当事人的指控仅仅是指控,法官大人,你认为我的当事人有可能会放弃多年打下的江山而弃保潜逃吗?另一方面,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的妻子患有严重的肾病,需要人照顾,所以请法官大人批准我的当事人保释。”
    丁昌华忍俊不禁:“被告的代表律师,我要提醒你,速达集团位于北城,你是想让被告离开香港吗?这与你们所说的交出旅游证件相互矛盾啊。其次,被告的妻子林婷,是本案的重要证人之一。她在此前已经独自乘坐飞机抵达香港,并受到香港警方的保护。这证明她的身体没有辩方所说的那么差,而且,作为被控串谋谋杀的疑犯,我不认为周天同能比警方更好地照顾林婷女士。”
    “法官大人,虽然速达集团在北城,但不代表他本人一定要前往北城。现在是大数据的时代。。。”
    “辩方!”詹天翔打断了他的话:“这里是法庭,不是商界,如果管理一间公司不应在这里讨论。即使被告涉及严重的侵害人身罪行,无论他管理什么公司,都没有安全重要。所以本席宣布,被告周天同还押候审!本案押后一个半月审讯!”(敲下法槌)
    众人起身,向法官鞠躬。就这样,内庭聆讯结束了,等待着周天同的,是正义的审判。其实,控方有理由相信,周天同这些年因走私得来的黑金,不止十亿!不然,他也不会三番五次地雇凶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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