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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小课堂》——第三十二章的补充
    汗,原本想在文中把李建国公司的事说明白的,可是却发现太占篇幅而且这问题说起来很别扭,所以新开一章节,作为第三十二章的补充。
    李建国的公司是普通合伙企业,具体法律条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
    1、 先澄清一个概念,其实文中我用的词语不是很准确。狭义的公司仅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包括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组织。
    2、 合伙企业说白了就是大家出钱、出力、出房子、出技术等凑一起做生意,所以这种企业人合性很强,也就是说彼此的信任很重要。李建国自杀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对不起合伙的几个人。
    3、 他自杀的最重要原因就是钱的问题。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问题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里有个专业术语“无限连带责任”,不和大家说太多,最通俗的解释就是,企业欠债了,先用企业帐上的钱还,还不上了各个合伙人用自己的钱还,还到还完为止或者合伙人死了,这债才算完结。如果说合伙人在企业挣钱的时候得到的钱用于家庭开支的话,那么还债的时候也要用家里的钱还。
    4、所以李建国自杀的就是因为他不想给江丽和李枫晓带来债务。
    5、周家从道义上讲的确对不起李家,如果当时周立军的爸爸没有把钱借给李建国,也就是所谓的投资,那么李建国就不可能去扩大经营然后又四处借钱,欠下更多的债。如果周喜平没投资,而仅仅是帮他还债的话,那么李建国不会自杀,也就没有后面的事,最多李建国和江丽离婚而已。
    以上,某不合格的法学学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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