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李宝祥   加入书签
章节字数: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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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趁着网络连接的这几分钟,赵明为自己泡了一杯咖啡,思绪不禁回到了四年前——
    2005年10月22日,一女子失踪,经过警方调查取证把目标锁定在了李宝祥的身上,后来在12月6日将其抓获,在大量证据下,李宝祥承认了他把两个女孩碎尸并食用了一个女孩。这件事引起了轩然大波。
    赵明还记得自己在那段时间很关注这件事,然而当时怀着得是好奇的心理,而现在却是一阵阵的恶心。
    赵明点开了一个标题为”锦州食人案件“的网页,看到李宝祥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一、我不是故意杀人,我掐脖子只是防止她们喊叫,没想到她们死了;二、我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因为我肢解的是尸体,尸体已无生命、知觉,与矿石无异;吃肉只是想尝一尝已无生命的肉体;三、社会危害性不是极大。并一再称自己很爱她们。
    赵明胃开始一阵阵的收缩了,他赶紧跑到卫生间,把自己中午吃下去的东西吐了出来,这才感到舒服一点。
    回到办公室,赵明强打起精神继续看下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宝祥于2005年10月8日1时许、10月20日20时许,以打电话方式将锦州市某歌厅内的服务人员陈扬、王英分别约至家中嫖宿。后采取用手捂嘴、掐扼颈部等手段将二人杀死。之后,被告人李宝祥用自家菜刀、剪刀、铁锤等工具将尸体肢解,将部分人体组织、骨骼焚烧、扔弃,部分人体组织被其食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祥无视国家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在与二被害人嫖宿后因故产生杀人动机,采用捂嘴、掐扼被害人颈部的手段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辩解称其不是故意杀人、其掐二人脖子误致人死亡一节,因李宝祥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其对用力掐扼他人颈部能致人死亡后果的出现应当明知,且对二被害人均反复实施捂嘴、扼颈等行为,直至二人死亡,可见其对死亡的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李宝祥辩解称自己的手段并不残忍、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极大一节,经查李宝祥杀人后又用菜刀、剪刀等器具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肢解并碎尸,此后又对部分人体组织予以噬食,足以表明其作案手段凶残,情节极其恶劣,且其连续行凶、碎尸、噬食人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的该项辩解亦不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人李宝祥连续故意杀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且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足以表明其对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命权的公然蔑视与违反,也足以表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且其行为、后果已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依法于2006年3月23日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宝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李宝强在2007年5月份,终于执行了死刑。
    赵明看完之后,心中仍旧很是疑惑:“为什么会梦到他?为什么会在2年之后梦到这些?”
    有些谜题,注定没有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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