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兴明君  第7节 关于明君:善政,良吏与污点(善政篇)   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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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明君:善政,良吏与污点
    如上节末所述,宣帝的武功基本上写得七七八八了。“定西域,降匈奴”六个字足以说明宣帝武功之盛。
    然而,老鼠拖鸡蛋,大头在后面。所谓富国强兵---强兵是果,富国才是因。要谈富国,自然是文治范畴。
    文治,比较宽泛。然而区区在下以为,最重要的应该是两点:善政和良吏。善政多,则说明君主贤明;良吏多,则说明吏治卓有成效。
    待在下一一道来。
    善政篇
    善政这个东西,说起来益处多多,写起来却只能是寥寥数笔。
    善政里面,最常见的就是轻徭薄赋,藏富于民,姑且称之为经济善政。
    现代国家行政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说,就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里面的弯弯绕绕很多,区区在下可没有本事把这个论题说清楚。不过还好,汉朝的经济体制不像现代国家那么复杂,宣帝的经济政策基本上就是两样:税收和国家专卖。
    要说汉朝那会的税收系统可没有现在这么上天入地无孔不入。现行的税制中包括什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财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行为目的税(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统而言之,基本上有人活动的地方就有税。
    汉朝那会的国家税收主要是三大类:田租和人头税和各种财产税。租就是田租,也就是皇粮;人头税,具体包括算口赋(算符和口钱)和更赋(来代替服徭役的钱);财产税中流传较久的税种主要包括算訾、市租、关津税、与六畜税。
    算訾与上一章提过的武帝专门针对商人的财产税类似,不过征税人群不同,是除了占租的征税人群之外的普通居民。
    市租顾名思义,就是对在市场上经商的商人们收的税。
    关津税类似于关税。不过不同之处在于范围要广一点,不止是进出口,基本上逢关卡就得交。
    六畜税就更容易理解啦,就是针对大牲口征税。
    历朝历代的减税,基本上都是以田租和人头税为减税对象。
    宣帝朝的减税也不例外,都是减田租和算赋或者口钱什么的:
    本始元年(前73年),大赦天下,免除当年租税。
    五凤三年(前55年),诏令减天下口钱。
    甘露三年(前52年),令减收算赋钱。
    甘露三年(前51年),诏令免除当年田租。
    另有数次免除受灾的郡国赋税。
    总的来说,宣帝朝的减税力度不像昭帝朝那么多。因为经过昭帝一朝,民力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恢复。汉朝不论朝廷还是百姓已经不像武帝末年那会穷得叮当响了。
    宣帝的另外一件割肉给百姓的事情是在地节四年降低了盐价。
    这个怎么说呢,就好像现在的中国移动降低话费、中石油降油价、号称自己是企业的电业局降电价、号称是公司的煤气局降煤气价、号称是国企的烟草专卖局的给香烟降价等等。
    宣帝降盐价相当于以上的在梦中才可能发生的事情在我们生活的现实中发生,而且是同时发生。
    因为宣帝时汉朝国家垄断的产业只有盐和铁两样而已。降了盐价,等于是让一半的国家垄断企业降价还富于民。
    当然,搁现在,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到了宣帝执政的晚年,由于连年丰收。谷价很低,所谓谷贱伤农。宣帝采用臣下建议,于五凤四年设立了常平仓。常平仓继承了桑弘羊平准的思想,负责代表国家保证粮食价格的稳定。在粮价低时加价买进,粮价高时减价售出。又是使民得利的好政策。
    在宣帝朝的经济善政中,还有针对一个特殊人群的政策。就是对各郡国的贫民,流民的优待政策。
    宣帝在地节元年(前69年)宣布贷借给地方贫民。
    在地节四年(前66年),宣帝又下令将皇家不使用的园林贷借给贫民,同时诏令流民有返回原地的,贷给公田、口粮和种子。并免收当年所有税赋。
    到第二年元康元年(前65年),干脆连上年贷出去的粮食都一笔勾销了。
    汉宣帝为什么这么看得起那些贫民和流民呢?
    我们的历史教科书一再声称,汉朝也罢,唐宋也罢,这些王朝都是以捍卫地主阶级的利益为己任的。若果然如此,汉宣帝何必去管这些个社会最底层的贫民与流民呢?区区在下看来,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很简单,所谓流民为寇。如果流民过多,汇集成大股力量时,必然是威胁到政权稳定的。而贫民穷到一定程度,失去土地,或者穷到连租种地主的地都租不起的时候,自然就变成流民。所以汉宣帝出于社会稳定考虑,给社会最底层的人以生活的基本保障,以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而第二个原因,是更深层次的原因,也是更本质的原因,却并不为人们所熟知;即汉朝中央政府是彻彻底底地把农民作为国家力量的基础来保护的,也就是说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拥有自有土地农民的数量;同时,汉代的中央政府也一直不遗余力地以打击地方大地主势力过份膨胀为己任,防止土地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听起来似乎匪夷所思是吧?
    别急,让我们先来看一组简单的数字:
    农民(有自有土地的)在汉初向国家交纳的皇粮是十五税一,后来减少到了三十税一;而一个雇农向地主交纳的地租则为一半或者更多。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不管土地在谁手里,它所收到的土地税是固定的。
    如果土地大量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从田租角度来说对中央政府来说没有任何好处。或者说,应该是有害的。
    因为汉朝的田租不单单按照土地的数量征收,同时还要根据土地的产出率来确定。也就是说,收税的人会对土地的产出能力做一个评级作为定税率的依据。
    一个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自然很容易摆平地方官员,把自己田租率稍微往下弄一点,这样一来,当大地主们应当缴纳的田租减少了,他们少缴的部分自然要让剩下的有地农民同志们负担。
    由此农民的负担自然就加重了。
    田租是这样。人口税就更不用说了,人数众多的广大农民同志自然也是缴税主力。
    而租赋相对其他各税种不用说自然是汉朝政府收入中的大头。
    因此从财政角度来说,农民的贡献必然是大于地主们的。
    但是,以上还远不是农民的土地被地主兼并的最大坏处。因为土地从农民向地主手中集中到最后必然会形成这样两个结果:
    其一,由于控制了土地这个那个时代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各地方的大地主们具备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可以轻易地调动和控制本地区的各种力量。此消彼长,这自然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对租税、徭役等国家基础之源的农民的直接统治。当地方势力的实力足够大时,就会成为挑战中央政府的权威土皇帝。东汉末年的林林总总的割据势力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
    其二,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过于沉重的地租压力(丰收年还好,如果碰到了自然灾害,后果不堪设想,大家回忆下历代王朝的灭亡是不是基本上都是从黄河决口或者N年亢旱开始导致农民起义作为发端的),活不下去了只有集体造反谋条活路。
    所以汉朝从高祖开始将以前六国的王室和贵族十万万户迁移到长安附近后,每代帝王都有把一批一批的高官富豪人家迁移到自己或者其他帝王的陵墓附近建设大汉王朝新农村,守护帝王陵墓自然是原因之一。
    另一条原因却是和防止土地过分集中的道理是一样的---防止这些家族成长为可以挑战中央政府这条强龙的地头蛇。
    算完了财政和国家安全账,我们再从国家人口资源的角度来看。西汉政府的大型国家行为比如修建黄河堤坝到大举刀兵开疆扩土,小型的地方政府行为从修建小型驿站到夜间站岗巡逻,是谁在出力呢?答案还是农民。
    当然,区区在下这绝不是在宣扬古代帝王的对农民有多么深厚的感情。只是在阐述一个简单的事实:
    即对于以汉朝为代表的中华帝国来说,有地的自由农民是其国家的力量基础;虽然地方官员和地方势力必然是以其出身的地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的,但是毫不夸张地说只要是脑壳没有坏掉的皇帝领导的中央政府是坚定地维护广大自有土地的农民群众的利益的。
    简言之,有地的自由农民是这个帝国一切力量的源泉和基础。即时战略游戏的电脑玩家一定会对这个结论举双手赞成。
    经济善政至此算说了个大概。
    下面说说宣帝的另外一种善政:刑狱。
    可能是宣帝自己的牢狱经历的原因,他对刑狱的重视程度堪称汉朝历代皇帝之最。
    地节三年(前67年),宣帝刚刚正式亲政后。有感于官吏们舞文弄法的现象日益严重,就决心对汉朝的刑狱体制做了重大修正。
    宣帝在廷尉府中设立了廷尉平这一官职,共四人,秩六百石。
    这四个人是干什么的呢?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对各郡国司法事务的监督权和最高裁判权。
    不仅如此,每年年末到秋后各种重大案件汇集到廷尉进行最终审理时,汉宣帝还捋起袖子直接参与案件判决。而且,宣帝在判案期间不但直接住在工作场所,更是斋戒以示重视。
    设置廷尉平,只是汉宣帝完善刑狱制度的第一步。
    次年,也就是地节四年(前66年),宣帝继续完善他对地方司法的控制。诏令各郡、国将本地因受刑或病饿而死的囚犯的详细信息呈报朝廷。由丞相、御史对地方官员在刑狱方面的作为进行考评,排出等级后奏报汉宣帝。
    这样一来,地方官员的前途和其刑狱断案水平直接挂钩,而且上头又有各种监督和考评。宣帝这些措施可谓抓到了地方官员的要害,效果自然是立竿见影。史书称“狱刑号为平矣。”
    在元康二年(前64年),宣帝再一次发诏书重申了对于刑狱的重要性和刑狱事务处理不当的官员的处罚:“狱者,万民之命。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奏不如实,上亦亡由知,四方黎民将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明令各郡守长官对于玩弄文法、不公平判决的官员不予录用。
    五凤四年(前54年),宣帝派出了包括丞相、御史掾在内的二十四人的中央考察团巡游郡县。在宣帝给考察团的任务单中,举冤狱又作为第一要务高居榜首。
    终宣帝一朝,他始终对刑狱之事十分重视。除了完善制度、对掌管刑狱的官员进行监督之外,宣帝还经常赦免刑狱,以身作则地饯行他对民用刑以宽的理念。
    由于宣帝的各种举措,他在位的这二十余年即便不是中国历史上刑狱判决最公正的时期,也应该是最公正的时期之一。
    也许,这正得益于我们的汉宣帝早年与监狱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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