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州有州官,县有县衙:大清治下,地方县衙能不能在京城抓捕人犯?   加入书签
章节字数:657  更新时间:20-12-1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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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遇春
    二
    说完上告分级管理之后,再看一看案件的分级执行。
    案件的分级执行中,一个重要的执行环节,就是人犯的抓捕。
    关于抓捕的具体情况,就不说了。
    这里,可用具体案例来说明。
    比如说,发生在某县的案子,人犯逃到了同省的另外一县、逃到了外省的某地,或者逃到了京城等,某县能不能直接就去人犯逃去的当地,进行抓捕?
    就资料看,似乎没有那么简单和容易。
    下面,来说一件清朝的案子。
    通过这个案子:
    看一看,县衙到京城抓人是怎样的情景?
    看一看,县衙能不能到京城直接抓捕?
    看一看,这个过程中,又牵涉出了怎样的案子?
    同时,也请大家想一想:
    清朝真的就无法无天吗?
    跨界抓捕,在清朝可以很随意吗?
    在清朝之后,还有没有出现过跨界抓捕的情景,其结果,又是如何呢?
    接下来,就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回答其中的部分疑问吧。
    本案出自清人陈恒庆《谏书稀庵笔记》中的《张文田》一节。
    首先,需要说一说人物的身份。
    这位人物,不是别人,正是笔记作者陈恒庆。
    陈恒庆曾担任清廷的巡城御史,负责京师中城的管理工作。
    既然说到巡城御史,那么,就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巡城御史为明代职官,清初亦沿袭,隶属于都察院,负责巡查京城内东、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并设有巡城御史公署,称“巡视东城察院”、“巡视西城察院”、“巡视南城察院”、“巡视北城察院”、“巡视中城察院”等。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
    因为陈恒庆有此职务,所以,陈恒庆才有机会接触此案件,后来,才有相关记载。
    话说,当年陈恒庆担任清廷的巡城御史,在巡视中城时,碰到一个案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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