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廷如何对治下的官员宣旨定罪?以清宣宗道光时期黄河决口案为例   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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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遇春
    一
    清宫戏很多,宣旨定罪的场面也不少。
    戏里看热闹,那么,戏外的门道,又有多少人看过,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戏毕竟是戏。
    那么,真正的清代宣旨定罪场面究竟是什么样子呢?
    这里,就以清宣宗(爱新觉罗·旻宁)道光(公元1821年~公元1850年)时期高家埝黄河决口一案为例,说一说清廷宣旨定罪的过程和相关事件。
    通过对这个记载的讲述,让大家看一看清人对朝廷宣旨定罪场面。
    读清人笔记,孙静庵(生平未详)在《栖霞阁野乘》卷下有《道光甲申高家埝河决案》一节,本篇即据此成文。
    甲申年(即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十一月,气候异常,狂风大作,天色灰暗,暴雨倾注。因为这样恶劣的天气,最后导致黄河在高家埝十三堡溃堤决口。
    结果,洪泽湖水暴涨,倾泻而出,淮阳的两个郡,遭受严重的水灾。二郡辖内的民众,几乎都成了水中的鱼鳖,生命和财产损失巨大。
    清宣宗道光帝对发生水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异常震怒,特别委派大学士汪廷珍、尚书文孚领衔,前往江南查办这一次黄河决口中,相关官员的失职、渎职情况。
    关于这一案件,简单查阅《清史稿》,亦有记载。
    在《清史稿》卷三百六十三·列传一百五十《文孚传》中,相关文字如下:
    “四年,仁宗实录成,加太子太保。南河阻运,诏责减黄蓄清;至十一月洪湖水多,启坝而高堰、山盱石工溃决,命文孚偕尚书汪廷珍驰往按治,奏劾河督张文浩於御黄坝应闭不闭,五坝应开不开,湖水过多,致石工掣塌万馀丈,请遣戍伊犁;两江总督孙玉庭徇隐回护,交部严议。”
    先需对这段记载稍作解释:
    所谓“四年”,即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
    这一时间与笔记作者所记,完全一致。
    十一月,也与笔记作者所记吻合。
    查办案件的领衔者为文孚、汪廷珍,也与笔记相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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