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四)亏   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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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结伙盗墓多年。每次得手,一起估价后,坐地分赃,过后不悔。
    贩卖所得银两,均存储其中一人所开银号。
    一日,银号掌柜者见一同伙存大量金银,猜其捡漏,告知另一同伙。
    此后,三人估价时,两人喑地结盟,故意压低所盗财物价格数倍。三人平分后,两人又差人低价回购之,售后平分利润。二人存银增,而一人减。
    又盗多年,三人金盆洗手。拟用所得金银投资转做正行。
    国家规定正行生意须两人结伙,三人中,两人均愿同一人共事,而弃曾经盟友。
    人虽不明其中缘由,但也欢喜。
    此人身兼两职,人财两得。发达后,终弃另外两人而成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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